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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后又以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迫使其辞职,请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会得到支持吗?

      小崔因家有事向企业提出辞职,后小崔又以企业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迫使其辞职为由,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后以企业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粤高法〔2012〕28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28条:“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的文件精神,小崔请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