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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是否签收成为证据被采信的关键

       叶某从事一份医院护理工的工作,双方于2011年3月5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基本工资1300元+绩效奖金+加班工资。由于工作繁琐辛苦,叶某不愿继续打这份工,他没有主动跟医院提出解除合同,而是持一份本人签名的未列明工资构成的工资条提起仲裁,主张医院支付的工资低于广州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要求医院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工资,并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等。

       案件审理过程中,医院反驳叶某出示的工资条是不真实的,是叶某自制。为支持自己的反驳,医院向法院提交了银行工资转帐单据,以及由叶某亲笔签名的工资明细表,其中工资构成中显示基本工资为每月1300元 ,另有绩效奖金和加班工资。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叶某是否在工资明细表上签过名,而叶某自认工资明细表上是自己的签名。于是,医院出示的工资明细表的证据,被法院直接采信,叶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现在普遍采用委托银行支付员工工资,即使不签收现金,转帐之后还是应该让员工予以确认并签收工资条或工资明细表,让员工对自己的工资构成明了清楚,以免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