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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个人承包了企业的饭堂,企业只要给了承包费用,是否不用承担责任了?

       2013年4月,某企业把饭堂承包给老王,企业每月付给老王承包费,老王为此招用了小李做厨工,小李后上班时在厨房滑倒跌成重伤,老王看要支付大量医药费,就不辞而别,小李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企业给了承包费用,是否不用承担责任了。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企业把饭堂的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老王),老王招用的小李发生了重伤事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企业要承担责任。